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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4-09 08:02:51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關於搬家合同性質的解析近年來,購買房屋成了居民第一需求。為適應這一需求,各類搬家公司也如雨後春筍般地誕生了。在各類搬家公司的服務中,也出現了一些糾紛,如搬家公司在搬運貨物過程中將居民的貴重物品丟失、損壞,或發生車禍造成財物滅失,或不按時搬家等,這種糾紛一旦產生,適用什麼法律法規就成了一個問題。筆者認為,首先要對這種合同正確定性。在法學理論和審判實踐中,有認為搬家合同是勞務合同、運輸合同或服務合同的,筆者認為,搬家合同應是一種承攬合同。搬家合同與勞務合同有本質區別。搬家合同的目的不在於勞務本身,而是搬家任務的完成。即使搬家公司提供了勞務,但如果不能完成搬家任務,仍不能得到搬家的報酬。而勞務合同一方的勞動者只要提供了勞動力,即使不完成任務,僱傭單位也要支付勞動報酬。從承攬合同的性質上看,承攬方具有獨立性。居民與搬家公司簽訂合同後,搬家的方式應由搬家公司自主確定,居民不能隨意指手畫腳。在完成了任務後,居民付給搬家公司的費用,不是工資,而是一種報酬,且這種報酬在事先一般都有約定,搬家公司一般也要開具發票給居民。因此,居民是定作方,搬家公司是承攬方,工人的行為是代表公司,並不代表個人。有人認為搬家合同不需要原材料的要素不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徵。筆者認為,合同法並未規定承攬合同一定要具備有提供原材料的要素。新的合同法將加工承攬合同改名為承攬合同,即此合同已不僅僅只是包括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定作方提供技術參數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很大的一個特徵是合同標的特定性,這個標的一定是承攬人勞動的產物,在市場上不可能大量供應,一般是由承攬人以自己的知識、技術和勞動來滿足定作人的要求。而搬家合同正好符合這些特徵,故筆者認為,搬家合同應歸於承攬合同的大類為妥。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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