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我国城镇人口的居住面积为3.6平方米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2-04 10:46:56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北京租赁型住房应按家庭收入收取房租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制度科学合理、适度保障的提案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青岛婚纱摄影工作室要提供134万套各类不同的保障性住房。但北京市并未立法明确北京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和分层次的保障对象。 提供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但应对什么样的人群实施什么样的保障却没有科学、合理与适度的研究,因此出现了现有文件政策中的混乱,以及不合理的甚至不合法的过渡,应进行清理与立法。

联合国的文件,公约中提出保证公民的居住权利是各国政府的责任,这是指地方政府至少要保证户籍人口中最低收入家庭且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居住权利。 1978年我国城镇人口的居住面积为3.6平方米,Buy in Global,低于1949年#x的水平,目前北京市规定的低收入且住房面积小于7.5平米的家庭可享受廉租房保障,根据去年政府对我政协提案的答复,符合这一标准的家庭全市仅有7.5万户左右,其中用配租等方式已解决了1.9万户,补贴了约8000多户,前几年已累计收购与建设了约5.6万户廉租房。今年既可全部解决所有符合廉租房标准家庭的应保尽保。

从全国的调查看大多城市的廉租房保障户大约在城市户籍户数的1.5%。可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土地出让金的10%,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等)远远大于对廉租房户保证的数量,完全可以解决这部分家庭的保障。 联合国的文件,公约中除这部分公民居住权利政府必须保障的责任之外,其它则不是必须保障而是帮助的责任,因此保障的概念必须在政府的文件或经人大讨论确定的法律中明确。

政府的帮助中有经济适用住房,这类住房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可以列入保障性的范围。但凡是涉及到财产权利的都已变成了非政府的法定责任。

目前被政府列入的收取了土地出让金的一切住房,不管是租赁还是两限房都已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列入了商品房的范围,而将商品房列入保障性范围则是与理与法不相容的。去年我已就此提出了提案,市建委给我们明确的答复是两限房等收取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不是保障性住房。 但今天政府的工作报告中仍将两限房列入了保障的范围,而两限房保障的并非穷人,更不是低收入家庭。这种保障无论是在联合国的文件中,还是在国务院98年的23号文件和03年的18号文件中都是没有上位法保护的地方特殊案例。应由人大立法明确,否则政府无权任意确定标准并给以财产性收入的扩大化保障。 如北京市政府报告提出在开发商品房用地招拍挂中,配建保障性限价房,青岛婚纱摄影工作室实际上是政府并未出钱,政府并未少收,减收土地出让金。而是在商品房中由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在为两限房补贴,形成了一部分消费者对另一部分消费者的转移支付,政府未出一分钱却用权利剥夺了一部分消费者的收入,为政府换了一项保民生保障住房的红帽子。

如最近丰台区的土地出让中35万平米的建筑中有5万平米的8000元/平米限价房,但土地出让金已高达1.7万元,不算建设费用就高出8000元的一倍多,这部分成本必然由其它29万商品房的购买者分担,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分配不公平。

政府并未为两限房支付一分钱费用,政府又有什么权利去分配这些住房决定卖给谁不卖给谁呢?政府又有什么权利在两限房再交易时再征收一笔补偿费呢?而这种无限制的保障什么是个头呢?对中等收入的家庭难道还要再用分配的方式给其补偿财产性收入吗?

建议:

(1)在北京市对廉租房产已有能力应保尽保时,可适度提高廉租房的保障标准,如上次是以6.5平米低限提高到7.5平米低限,这次可以再提高到8平米或更多。收入线也可适度提高,以根据政府财力扩大保障范围。 (2)取消两限房的不合理,不合法规定。如果两限房并非政府支出而降低的价格,而是由其它商品房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差,那么至少在今后的土地招拍挂中将这种配建制度剥离,单独建设两限房,由政府直接进行土地补贴,由消费者对两限房进行价格补贴的方式并不符合政府保障的意愿,也不是政府在承担责任,只能是一种杀富济贫的掠夺,在降低两限房价的同时推高了商品房价,这种做法只能对市场产生破坏作用。 (3)用立法的方式由人大审议确定年度预算时同时审定年度对享受廉租房之外的群体的保障范围。如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条件,以防过渡的财产权利分配。核心的保障应为居住权利的保障,而非可变现财产权利的保障。 (4)保障性住房中的租赁性住房,北京市现实行的是出让土地的住房建设,改为租赁土地的租赁性住房建设。否则已出让的土地依法作为商品房。(房地产法中没有已出让土地政府限制租赁价格的规定)政府无权限制房屋的租赁价格。但改为租赁性青岛婚纱摄影工作室非出让用地。政府可以用土地的租赁价格调整房屋的租赁价格,以帮助一部分夹心收入层解决居住权利。 (5)租赁型住房应严格按家庭收入的比例收取#x房租,而非按每平米固定租金收取房屋,以保证富人不侵占公共利益,穷人可多享受公共利益,前提是有严格的申请人收入申报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以防腐败事件发生。 科学、合理、适度的保障应公开、透明,既体现政府的责任与帮助,又保证社会的公平,13.4万套已超出了廉租房整体总数,而保障范围不清则必然导致群众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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